公立医院即国营医院,系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资源已是供不应求,公立医院为了满足人民的医疗需求和实现规模化发展,在扩大医疗服务团队的同时必然需要提高和扩大其硬件设施,在公立医院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和民营企业进行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的交易等情况。本文主要从公立医院收购民营企业资产的角度出发,来论述和探讨公立医院通过买卖的形式取得民营企业资产的基本思路、程序及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公立医院收购民营企业资产的主体资格
公立医院一般分为乡镇级卫生院、县区级医院、地市级医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级医院、各地公立医学院和公立大学的附属医院,均为当地人民政府举办并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一般为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故从法律层面上讲,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立医院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但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且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范围可知,医疗机构仅提供不同内容的医疗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对于重大资产(土地、房产等)的采购,公立医院是否享有主体资格,从法人的行为能力上讲,公立医院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完全可以进行任何资产的采购和买卖,但从其权利能力上讲,其主要是提供医疗服务,没有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定,公立医院有权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也就是说公立医院完全具备购置资产的权利能力,在公立医院执业许可范围外,将购置资产这一权利能力进行了补充,是其完全具备收购资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公立医院收购民营企业资产主体资格的取得
在确定公立医院享有收购民营企业资产的主体资格后,如何取得相关权利,则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和处置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批,作为公立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本文作者的实践案例多为省级三甲医院收购某企业的房产,故以省级三甲医院收购某企业的房产为例进行介绍。
省级公立医院在拟收购民营企业资产前,应首先取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审批,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才能进行交易。
三、公立医院在收购民营企业资产过程中的尽职调查
在收购业务中,尽职调查是律师的主要工作,律师需要提供全面、详细、专业的尽职调查报告,供医院做出合理、科学的判断和选择。在公立医院收购民营企业资产过程中,作为医院聘请的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尽调工作:
(一)拟收购资产所归属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和联营合作企业) 、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领取的营业执照、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及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
3、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现行有效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历次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文件);
4、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历次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文件);
5、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
6、公司的验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初次登记时的验资报告;
7、如存在国有资产,调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相关的文件;
8、公司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所有工商登记申请文件,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表),其后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表)以及工商局核发的审核意见书(表);
9、所有与公司增资扩股、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收购兼并、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相关的协议/合同、与上述重大法律事件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法院裁判文书;
10、与公司股权质押相关的合同和/或批准文件、工商登记备案;
11、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选举/聘任决议;
1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
及选举决议/委派书;
13、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设置质押;如设置,调取合同、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文件;
14、确认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权属争议等其他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如存在,调取该等情形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15、由对方确认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股等相关情况;如存在,由对方提供该等情形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16、确认公司股东是否与他人签订转让、回购或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协议;如存在,由对方提供该等协议;
17、除上述提及的协议外,由对方提供公司与公司各股东签订的与本项资产收购有关的其他任何协议。
(二)拟收购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
1、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利证、租赁登记证明、抵押登记证明等;
2、有关政府机关关于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3、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协议和批准文件(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租赁协议、抵押协议等);
4、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所涉及的出让金、租金、转让费和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凭证;
5、调查是否存在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如有,调取相关的协议文件;
6、 确认上述土地上是否设定了抵押、担保,如有,调取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7、调查房屋上是否存在抵押,如是,调取提供房屋抵押协议和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其权利凭证;
8、 拥有或租赁的房产的使用、出售、租赁或转让的限制、合约及承诺的详细清单及协议文本;
9、确认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所列的内容与房屋现状是否相符。如有变更而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做记录的(如房屋已拆除,或出售),调取变更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发证日期、幢号、面积、原用途、现用途、变更原因,变更时间;
10、确认上述房产上是否设定了任何抵押、担保,如有,需调取供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11、该房屋建工程的建设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合同、建设施工合同。
在尽调工作中,医院方面最关心的问题是资产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购买。律师在向委托方提供的每一份尽调报告中,应当将调查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反映,不可进行推测和掺杂个人观点。在发表法律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做出专业、全面的法律论证,供医院方做出科学、合理选择。
四、公立医院收购民营企业资产的交易模式
尽调工作完成后,如果拟收购的资产没有限制物权,没有权利瑕疵,医院应当考虑资产的交易模式,一般情况下,医院会委托律师设计整个交易框架,医院的要求很明确,需要成本最低、风险最低、效率最高的交易模式。作为公立医院收购民营企业的资产,大多数只看重拟收购的资产,对于民营企业的其他经营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医院方并不关心。一般情况下,建议医院方仅就拟收购的资产进行谈判、协商和交易即可,医院方不涉及该目标公司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其他设施、设备等资产)及其该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当医院方拟收购的资产为该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或全部资产时,该目标公司可能会提出要求将整个公司进行收购,即股权收购。从股权收购的角度分析,确实存在很多优点,能够实现医院方成本低和效率高的要求,但其实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很难控制,其最大优点在于成本低,特别是可避免很大的税赋,且变更手续简单,易操作。但股权收购也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和后续较为棘手的问题,最大的风险在于该目标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后续较为棘手的问题则是该目标公司员工的安置,同时还存在该目标公司清算解散等法律问题。因此,一般来讲,拟收购的资产无论是该目标公司的部分资产还是全部资产,采取的交易模式应该首选为资产收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