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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靳雯

一、听证制度的概念、形成背景和基本类型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二、听证的基本程序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有关听证过程的全部内容必须制作书面笔录保存下来,可以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参考依据。

三、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听证程序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和公共决策方面。在“行政处罚方面”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在“公共决策方面”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笔者长期为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法律服务,这两个单位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本地区的金融和安全生产领域享有行政监督、行政执法权。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近年来甘肃银监局和兰州市安监局复议和涉诉案件亦有上升趋势。如何化解纠纷已经成为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之重。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一改往日执法过程中没有书面告知、不按期做出书面答复等不规范行为。尽管如此,很多行政相对人不服执法机关处理意见时,还会采取信访、围堵执法机关等形式表达诉求。面对信访、围堵执法机关的行政相对人,笔者认为采用听证方式可以更有效化解矛盾。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不要将听证程序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和价格听证的常态领域。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法学专家、律师、新闻媒体参加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这种形式向行政当事人释法示理,既能化解纠纷、又能避免纠纷走向诉讼从而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听证会作为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的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法学专家和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既向行政相对人讲明法律关系政策法规,又可以提出专业的解决方案建议。而社会其他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的参与,既是对听证程序合法化的监督也是听证程序透明化的需要。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依法行政更强调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将听证程序推广运用是依法行政大势所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遵章办事、规范程序,其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社会权利,因为不管哪一级行政机关其服务的对象都是普通民众。更广泛的应用听证程序,既能保证普通民众的权益又能化解纠纷,完全符合依法行政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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